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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周**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受理。7月15日,原告周**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已经报销农医保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为原告周**办理农医保报销手续,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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