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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浦江县司法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安诉被告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浦江县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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