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龙**限公司与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龙**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科技)为与被告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第三人张**、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撤回了第三人张**、谢**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陈**、被告副局长王**、委托代理人潘**、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龙腾科技诉称,原告员工张**(系原第三人之子)于2013年11月2日冒用“周**”身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以“周**”之名为张**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1月4日晚,张**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2015年1月,原告为第三人向被告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以张**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作出不予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原告认为,张**参加工伤保险虽在形式上有瑕疵,但在实质上,原告缴纳参保费用的对象是张**而非周**,因周**并非原告员工,且造成参保人姓名差错的责任不在原告。被告的决定虽然直接对象是第三人,但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该决定最终造成由原告向第三人支付工伤待遇的结果,被告的决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经原告申请复议,嘉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不予第三人享受工伤待遇决定的决定。现依照《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不予第三人享受工伤待遇的决定,判令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工伤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案件。关于第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5)嘉**初字第88号龙*科技诉张**、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载明:因张**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龙*科技因审查不严承担40%的责任,张**自身原因承担60%的责任。上述判决对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工伤补助作出了实体处理,且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本案诉讼标的已由(2015)嘉**初字第88号生效判决所羁束,故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浙江龙**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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