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谢**诉被告黄山市**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谢**以与被告黄山市**管理中心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