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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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