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毕吉诉被告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位于桐梓县九坝镇槐子村四合头组柏杨树(地名)的土地2.569亩于2011年3月被征收,应在被告处领取征地补偿款97519.24元,原告多次领取,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97519.24元,并支付2011年3月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征地主体,也不是付款主体,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镇乡人民政府均不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也不是实施主体,因此,本案被告没有向原告给付土地补偿款的法定义务,原告错列被告,应不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本案已经受理,且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无需开庭审理,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