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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吉诉被告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毕吉诉被告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位于桐梓县九坝镇槐子村四合头组柏杨树(地名)的土地2.569亩于2011年3月被征收,应在被告处领取征地补偿款97519.24元,原告多次领取,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97519.24元,并支付2011年3月至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征地主体,也不是付款主体,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镇乡人民政府均不是土地征收的征收主体,也不是实施主体,因此,本案被告没有向原告给付土地补偿款的法定义务,原告错列被告,应不予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本案已经受理,且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无需开庭审理,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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