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18日以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同意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