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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正术与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正术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达州**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康正术于2015年9月2日以其与各方当事人已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正术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正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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