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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江安县**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均因诉江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均以与被上诉人江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协议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均的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均撤回上诉。

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黄*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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