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达州**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康**于2015年9月2日以其与各方当事人已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符**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江安县**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宣汉县**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后请与高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向文国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毕吉诉被告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毕吉诉桐梓县九坝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给付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李**与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康**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