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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国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国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县**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向*国于2015年9月1日以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文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向文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文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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