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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生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达州**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符*生于2015年11月18日以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同意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永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符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永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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