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生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达州**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符*生于2015年11月18日以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同意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符永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符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符永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