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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宣汉县**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吴**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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