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吴**诉被告宣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符**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江安县**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后请与高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安县**管理局与罗**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安县**管理局与余开付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向文国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