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高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与被告高县社会保险局协商处理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周后清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黄**与江安县**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剑阁**有限公司与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安县**管理局与余开付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夹江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沐川县**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符**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宣汉县**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向文国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