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因与被告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剑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89712.00元。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8.00元,撤诉减半收取449.00元。由原告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