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诉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