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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诉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4日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某某矿山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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