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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责任公司与叙永县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叙永县**责任公司诉被告叙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叙永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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