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绥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绥江**煤矿的采煤工人,在该煤矿上班期间患职业病,2013年5月21日,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所患职业病为工伤,2013年12月30日,昭通市**委员会认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之后原告向被告申报了工伤保险待遇,但被告只同意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只能赔付30℅,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津贴等共计98371.79元,另外,原告请求被告从2015年7月起每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2125.5元至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核发工伤保险待遇的行政机关不是绥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而是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故被告绥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