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业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向当事人宣传释明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内江**有限公司认识到其所诉内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故自愿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因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内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隆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内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