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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社会保险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不服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社会保险管理局(石河子**金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送达费9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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