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不服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社会保险管理局(石河子**金管理局)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送达费90元,合计1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