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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拆迁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申请,法院主持原被告本着争议的有效解决进行了协商。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东营港城筹建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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