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城市资产评估经营有限公司、枣庄市**理办公室、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房地产评估所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