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拆迁办公室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自1980年与李**协商购买了承租权,并且自1980年将户口迁入。天桥区拆迁办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要求确认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拆迁办公室拆除行为违法,赔偿户口费170万元,按规定办理回迁安置协议,补发过渡安置补助费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济南市天桥区拆迁办公室已不存在,已经变更为济南市**服务中心。由天桥**委员会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为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济南**迁办公室于2013年10月10日经天桥**委员会批准变更为济南市**服务中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已不存在,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本院在立案时和开庭中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