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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肖*财诉被告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承诺在收到原告方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信息公开,原告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承诺在收到原告方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信息公开,原告方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肖**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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