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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芹诉被告濉溪县百善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杨*芹申请缓缴诉讼费,批准期限届满后经催缴不预交,又再次申请缓缴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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