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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敏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濉溪县五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李**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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