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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仅红与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郜仅红与被告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简称孙疃镇政府)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郜仅红诉称,因淮北市濉溪县孙疃镇孙疃煤矿的开采,导致郜仅红所在村庄塌陷,需整体搬迁。位于搬迁地址上郜仅红的养殖厂遭到损毁。该养殖厂是郜仅红的合法私有财产,面积451.77平方米,高度中间为3.1米,两边为2.2米。2013年8月,在郜仅红不知情的情况下,孙疃镇政府通过村委会强行按每平方米70元的补偿打入郜仅红粮补账户,根据濉政办(2009)77号文件,附属物的补偿标准,养殖厂每平方米补偿200元。据此孙疃镇政府应向郜仅红再增补58730.1元。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疃镇政府向郜仅红支付少补偿养殖厂的补偿差额587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郜仅红起诉孙疃镇政府,要求其按濉政办(2009)77号文件对其养殖厂进行补偿,但孙疃镇政府的补偿安置行为,不是孙疃镇政府的行为,而是孙疃镇政府受濉溪县人民政府的委托所作出的行为。因此,孙疃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郜仅红的起诉。

本案无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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