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人民政府、被告枣庄市**区居民委员会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