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莱州市人民政府、莱州**街道连郭**委员会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莱州**街道连郭**委员会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3年11月22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3年12月9日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与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莱州**街道连郭**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以前系打井专业户,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为了抗旱自救,我发明建造了6眼农灌井。2005年,因修建264公路,部分井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被告从未与我协商,我也未见到任何征收文件及征收公告等。2007年4月16日上午9时,我的井被人填毁,所有专用设施也悉数被毁。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系此次征收行为的征收主体,被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连郭**委员会系征收补偿款的发放单位,我多次找两被告请求解决补偿问题均未果。故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及烟**价局的相关规定支付征收补偿款360000元、利息252710元、设备款27900元,共计6406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本案中,被告莱州市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原告的井进行了补偿,并将补偿款发放至被告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连郭**委员会,原告对补偿有异议,要求按照山东省及烟台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给予补偿。原告未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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