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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与蓬莱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邹**因与蓬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招远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招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了撤销蓬政房征补(201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邹**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蓬莱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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