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夏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王**以被告夏津县人民政府自动履行原告要求的土地补偿款且款项已为原告收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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