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诉被告冠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赵**与冠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夏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纠纷行政裁定书
山东李**有限公司与日照市**限公司、五莲县**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姬*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源局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孟**与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源局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东明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李**与菏泽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武**与菏**丹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