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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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