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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东明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被上诉人东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张**、程**,被上诉人东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黄**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征收补偿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协商,上诉人申请中止审理。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2015年8月5日,上诉人以已经与被上诉人之间达成补偿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补偿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出于自愿,不损害社会与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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