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孟**不服被告邹城市人民政府、邹城市国土资源局、邹**政局、邹城市人民政府凫山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以涉案土地补偿已达成协议并已补偿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