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澧县水利局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汪**以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告谭**、陈**诉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汉川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沅江**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首召元与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与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沅江市三眼塘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