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珍诉被告岳阳市人民政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珍于2015年6月10日以与被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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