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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陈**诉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陈**诉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陈**以u0026ldquo;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u0026rdquo;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陈**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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