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陈**诉被告茶陵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行政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陈**以u0026ldquo;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u0026rdquo;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陈**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