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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不服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涟源市某某技术服务中心行政补偿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不服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涟源市某某技术服务中心行政补偿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以该案已协调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涟源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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