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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124人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立行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等124人称,本案诉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属于行政补偿合同,相对方湖南怀**理委员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征收了上诉人的土地并拆迁了房屋,却没有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怀政办发(2014)3文件落实安置补偿,明显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鹤城区人民法院不依法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为此,请求撤销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受案范围。《最**法院法复(1996)12号〈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上诉人张**等124人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未经行政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张**等124人为此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不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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