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冉泛舟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冉泛舟因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简称长寿区房管局)行政补偿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06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对象,张*、冉泛舟不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寿区政府对其不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以张*、冉泛舟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张*、冉泛舟与第三人王*之间的房屋租赁争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张*、冉泛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