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李*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高*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赵**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张*,冉泛舟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王**,温**等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覃雄建与贵港市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张**与云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蔡*、蔡*、李**、蔡**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