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李*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高*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赵**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张*,冉泛舟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其他纠纷二审裁定书
王**,温**等与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覃雄建与贵港市人民政府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雷州市人民政府与蔡**、蔡*、蔡*、李**、蔡**行政补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秦**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红光村原3组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