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重庆市长寿区政府、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重庆**屋管理局行政补偿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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