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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与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土地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70号裁定,指定本院进行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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