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诉被告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行他字第00070号裁定,指定本院进行管辖。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高升镇建设村原5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