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诉被上诉人赵**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皇姑分局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皇姑分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皇姑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