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敦化市人民政府诉金*房屋征收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政处字(2014)第12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本院审查期间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政府撤回关于敦政处字(2014)第12号《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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