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粤东交罚(2014)067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3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以(2015)东三法执字第1762号案执行。依据前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与加处罚款合计40000元。

本院通过中国银**东莞分行、中国建设**东莞市分行、广发银**东莞分行、中国工商**东莞分行、中国农业**东莞分行、东莞**限公司、东莞农**有限公司、东莞**源局、东莞**理局、东莞**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三法执字第17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