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重庆市**管理分局申请执行李**、黄**其他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64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7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关于被征收人李**、黄**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港机新村X号X-X号房屋搬迁腾空的决定事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江法行非执字第000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