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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行政处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30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载明:对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同时本院于当月30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公告,向其送达该裁定书。2015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对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已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复议,发现重庆**民法院已经受理重庆云**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市长寿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为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被执行人重庆云山泉水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故本案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七)项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长法行非审字第00130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二、不予执行重庆**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重庆**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长国土行处(2014)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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