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余**与王*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的财产被另一执行案件查封,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